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5-09-24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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