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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公開遴選115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參與初選

發佈日期 : 2026-01-22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依上開要點規定推薦符合資格者,並檢具相關資料於115年3月30日(一)前逕送本局彙辦。

四、推薦對象:

(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教保服務機構與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每校得推薦1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安置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2人。

(三)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得推薦1人;25班以上得推薦2人。

(四)被推薦者應符合「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推薦標準,且5年內未曾接受「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該要點之獎項。

五、需提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提送紙本1份,另掃描為PDF並以隨身碟提供,其中推薦表請同時提供WORD檔):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五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六)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

六、檢附「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及「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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