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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本校 115學年度上學期 第2次特教助理員甄選簡章

發佈日期 : 2026-07-27
一、 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第14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三) 新竹縣補助特教助理員實施計畫。

二、目的:
1.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2.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三、應徵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心健全,服務熱心,品德良好,無不良嗜好者。
2.具愛心,願為學童付出心力者。
3.男、女不拘(男性需繳交退伍證明或無須兵役證明)。
4.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四、聘任時間、員額
(一) 學生助理員1 : 1名 預計自115.8.31至116.1.20(暫訂) (依公文核定時數為準)
週一、二、四、五 每日8小時為原則(週三4小時)(實際核薪依縣府公文核定時數及內容為準)
對象:國小學生
時薪制, 若核定時數不足時,則酌減每日上班時數或提前終日上班日期(可雙方協調其它調整方式)
(二) 學生助理員2 : 1名 預計自115.8.31至116.1.20(暫訂)(依公文核定時數為準)
週一~五 每日4小時為原則(實際核薪依縣府公文核定時數及內容為準)
對象:國小學生
時薪制,若核定時數不足時,則酌減每日上班時數或提前終日上班日期(可雙方協調其它調整方式)
(三)
1.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依成績高低順序及參酌個人意願錄取後,由學校安排職務。
2.本次招聘人員於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本次甄選需待新竹縣教育局來文後方完成聘任與進行簽約。
4.合格錄取者需參加新竹縣或縣府核可線上進修網站辦理之36小時職前訓練。月薪制人員每年24小時、時薪制人員每年9小時相關職業或教育研習 (需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3小時以上)。

五、服務待遇:
(一)薪資:
1、本案學生助理員為時薪制助理員,按實際工作時數每小時196元給付為原則(若符晉薪規定則不在此限)。(新竹縣政府於113年8月1日起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第六點,學生助理員若符合相關服務時數暨考核規定,並提供佐證資料,則可依規辦理晉薪);享勞、健保費(寒、暑假依公文核定為準)、勞退金,保險費用由雙方依勞工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2、本案學生助理員按時計資無年終、考核獎金等,另特休依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之相關規定(依計時核算)辦理。
(二)上班時間
學生助理員工作日期及時間如第四點聘任時間。員額。期中若學生有特殊需求或遇學校重大活動(例:運動會、親職教育日、學期中假日遇到需要補課上班者…等),會先勞資雙方協調後進行適當調整,總工作時數依縣府核撥實際時數內為準。

六、工作內容與權利義務
(一) 學生助理員協助處理本校學前特教班學生常規指導、安全維護、生活照護與學習事宜及其它配合班級教師事項等(如:如廁、盥洗、常規指導、行進協助、課間學習安全協助與指導等)。
(二) 助理員需參加新竹縣或學校辦理之36小時職前訓練。時薪制人員每年9小時相關職業或教育研習 (需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3小時以上)。
(三) 執行校方交辦事項。
(四) 本校接受服務學生若經專業評估下學期仍有服務需求(通過縣府經費補助),且錄取人員在校期間表現優良經特教老師、家長、行政人員協議同意,鑑於優先考量學生適應能力,學校將續聘不另招聘。

七、 甄選報名日期:
第一次:115年8月3日(一) 上午8:30-8:50報名;甄選時間上午9:00開始。
若第一次甄選已達足額錄取人數,則不進行第二次甄選。
第二次:115年8月4日(二) 上午8:30-8:50報名;甄選時間上午9:00開始。
若第二次甄選已達足額錄取人數,則不進行第三次甄選。
第三次:115年8月5日(三) 上午8:30-8:50報名;甄選時間上午9:00開始。
若第三次甄選已達足額錄取人數,則不進行第四次甄選。
第四次:115年8月6日(四) 上午8:30-8:50報名;甄選時間上午9:00開始。
若本次甄選已達足額錄取人數,則不進行後續甄選。

八、 甄選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 面試地點:本校輔導處。

九、 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報名表格見附件。

十、 報名所需證件:最高學歷證明、相關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最近3 個月內1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以上有關證件一律當場查驗正本、繳交影本(請自行影印A4大小),事後不受理補件。

十一、放榜日期: 當日下午18:00前公告於本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學校公告區。

十二、報到日期與地點:次日上午9:00本校人事室。

十三、本案雇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納入正式編制。

十四、違反本要點及僱用契約規定者,得隨時解僱之。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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